签证服务

■ 申办签证对申请人的护照要求 :
当事人护照必须有两页以上完整的空白签证页,且护照至少尚余3个月以上的有效期,各种签证对护照有效期的要求如下表:
签证种类所需护照有效期 :
3
个月有效1次入境签证至少6个月
6
个月有效2次入境签证至少9个月
6
个月有效多次入境签证至少9个月
12
个月有效多次入境签证至少15个月

 商务访问(F)签证 所需资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1份;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1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
3)本人护照(护照有效期应在半年以上并最少有两页空白签证页);
4)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原件、复印件均可):
a.
由中国政府相关单位签发的邀请信,如“签证通知表”等。
b.
由在中国的相关公司发出的邀请信、介绍信等。
c.
由赴华签证申请本人所在的丹麦本地公司出具的介绍信、说明函、担保函等。

 商务访问(F)签证注意事项:
1)请在计划进入中国前12个月内递交签证申请。
2)在中国出生的华人必须在签证申请表第1项“中文姓名”栏内使用汉字填写本人中文姓名。
3)请认真填写签证申请表中各项,不适用的栏目请用“N/A”标注。
4)用于签证申请的证明材料递交后不再退回,如有需要请事先复印留存。
5)在递交申请时获得的“取证单”是取回护照及签证的唯一凭证,丢失“取证单”则必须由护照持照人本人携身份证件亲自领取。
6)签证申请递交后不能再做更改。
7)所有签证费用均在领取签证时交付,递交申请时无需交费。
8)一次入境有效F签证,通常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两次入境F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6个月。停留期通常为30-180天。
9)在中国出生后加入外国国籍者,第一次持新护照申请签证,还需出示本人中国护照,或此前的一本外国护照。在外国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儿童首次申请签证,还须提供该儿童的出生证明,以及父母任何一方的外国护照,或外国永久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赴华后,如实际停留期将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必须在签证停留期满30天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滞留者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1)申请人有责任在领取签证时查验签证内容。发现签证内容有误的,应立即向领事官员反映。以便酌情处理。
12)领事官员有权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申请人,遇此,以领事官员的解释为准

 工作(Z)签证所需资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1份;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1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
3)本人护照(护照有效期应在半年以上并最少有两页空白签证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签发的邀请信,即“签证通知表”原件及复印件。
5)由中国有关授权医院或丹麦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Z)签证注意事项:
1)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以及“签证通知表”,均由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签发。上述文件应由当事人在中国的雇用单位办妥后转交给当事人,供当事人来使馆申办“工作(Z)签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以及
“签证通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交使馆领事核验后,应向领事索还上述证明的原件,而仅将复印件与签证申请一并递交。上述证明的原件在抵达中国后还将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3)使馆签发的“工作(Z)签证”允许持证人3个月内1次进入中国。当事人赴华后,应在入境后的1个月内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如有需要,也可向公安局申请将签证转为可以多次出入境的“工作(Z)签证”。
4)递交申请时应索取“取证单”(PICK-UP FORM),并妥为保存。“取证单”是领回护照签证的唯一凭证。
5)递交申请时无需付费。应在领取签证时交付签证费用。
6)申请人有责任在领取签证时查验签证内容。发现签证内容有误的,应立即向领事官员反映。以便酌情处理。
7)领事官员有权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申请人,遇此,以领事官员的解释为准

申请签证咨询请邮件至reki@shanghaiboat.org